中国资本市场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、规范化管理中国资本市场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专业委员会,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》(民社管函〔2021〕81号)以及《中国资本市场学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接受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依据学会章程开展活动。
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搭建资本市场专业领域的研究交流平台,广泛聚集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、学者,充分发挥专业领域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、决策咨询作用。
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、调整、合并、注销事项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,财务收支由学会统一核算、管理。
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对外名称统一使用“中国资本市场学会XXX专业委员会”,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。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,专业委员会不得对外开展活动。
第七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,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使用委员身份对外开展活动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:
(一)针对本专业领域的重大性、基础性、前瞻性问题以及热点、难点问题开展研究或咨询活动,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专业、权威研究报告,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,服务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监管部门决策,发挥咨政建言作用;
(二)针对本专业领域有关政策、市场热点问题等召开专题研讨会,邀请专家、学者、社会公众人士研讨交流,凝聚共识,畅通政策传导路径;
(三)向社会公众解读本专业领域有关政策,发布专业研究成果,普及本专业领域知识,传播资本市场正能量;
(四)参与学会学术年会、论坛等活动,以及推荐研究成果及人才等工作;
(五)学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
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立场坚定;
(二)遵守学会章程,热心学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;
(三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;
(四)在资本市场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丰富的实践经验,具有一定的权威性;委员原则上应担任会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,或者取得教授、研究员及以上职称;
(五)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应为专业领域的权威性专家或学者,并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;
(六)学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学会以及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的研究动态、重要活动等信息;
(二)出席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;
(三)就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咨询意见;
(四)受学会委托,代表学会参加有关活动;
(五)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立场坚定;
(二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学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,恪尽职守,客观公正履责;
(三)热心学会工作,积极参加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主动承担有关工作任务;
(四)遵守工作纪律,树立良好形象,自觉维护学会、专业委员会和委员声誉;
(五)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义务。
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名,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。
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向学会推荐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,并报送推荐人选相关信息。
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学会秘书长提请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解聘:
(一)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重大处罚处分的;
(二)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,无法履行委员会职责的;
(三)工作岗位发生变化,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的;
(四)离开相关行业,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的;
(五)任期内三次无合理理由不参加委员会活动,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的;
(六)主动申请退出委员会的;
(七)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职务的情形。
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需要增补委员的,可按照本办法中的聘任程序增补聘任,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专业委员会届满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,委员若干,每届任期4年。
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,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,应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,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办公会议,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,研究审议专业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事项。
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:
(一)召集并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;
(二)召集并主持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,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(三)根据学会授权或批准,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;
(四)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。
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:
(一)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,完成交办的任务;
(二)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,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;
(三)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。
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指定专人对接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。
第五章 工作机制
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明确工作重点、时间进度和具体责任人。
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,学会负责人可出席专业委员会有关重要会议。
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,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。如表决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履行报送义务,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报送重要研究报告、活动安排、会议纪要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等。
第六章 纪律与奖励
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,勤勉尽职、廉洁自律,不得牟取不当利益。
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擅自通过媒体、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工作敏感信息。确需对外披露的,依照学会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,应当遵守学会相关要求。
第三十二条 对于为学会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,学会视情况给予下列奖励:
(一)向委员所在单位(或业务主管部门)发送表扬信;
(二)邀请参加学会年会、研讨会等交流活动;
(三)邀请参加学会专家评审会、培训班等活动;
(四)推荐参加资本市场优秀研究成果评选;
(五)推荐作为政策咨询与理论研究专家库专家人选;
(六)学会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。
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委员,学会视情况采取提醒、劝退或解聘等措施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。